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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人: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6-09-08   浏览次数: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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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项目配套

经费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现将《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暂行管里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暂行管里办法(修订版)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2013年12月31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暂行

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广大教师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院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采取配套经费方式进行支持和奖励,配套经费由学院科研发展基金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中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的界定遵从《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二章  配套经费支持范围

第四条纵向项目配套范围与条件

(一)我院教师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作为我方子项目经费负责人)取得立项资助的,有正式文号、项目编号的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不允许提取管理费的纵向科研项目及平台条件建设类纵向项目、院外相关单位以我院名义承担且项目经费进入学院银行账户的科研项目除外)。

(二)获得研究经费资助的项目,研究经费已拨入学院银行账户。

(三)项目申报时或立项前经过科研处正式审核备案的项目。

第五条横向项目配套范围与条件

(一)我院教师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应为我方子项目经费负责人),与委托单位或合作单位签有正式合同。

(二)项目研究经费已拨入学院银行账户。

(三)签订项目合同前经过科研处正式审核备案的项目。

第六条与合作单位签订经费分配协议的上述项目,由我院转至合作单位的项目经费,不予以配套支持。

第七条按项目合同或协议规定用于为项目委托单位或合作单位代购仪器设备或其它材料的项目经费,不予以配套支持。此类项目的经费配套应在代购的所有仪器设备或材料购置费支付完毕后进行。

第八条对于国家各级科研管理部门为学院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提供的配套经费,学院不再给予经费配套。

第三章  配套经费标准

第九条对于立项并获得研究经费资助的纵向项目,学院按一定比例对项目拨入经费余额予以经费配套支持。项目拨入经费余额是指项目拨入经费中扣除因与其它企事业单位合作或协作而按协议转拨出院外的经费及用于购置合同书中约定为项目委托方代购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经费后剩余的经费。

对国家级科研项目,按项目拨入经费余额的40%给予配套;对部省级科研项目,按项目拨入经费余额的20%给予配套;对地市级科研项目,按项目拨入经费余额的15%给予配套;其他级别的科研项目,按项目拨入经费余额的10%给予配套。

第十条对立项没有经费资助的纵向项目,国家级的给予配套10000元;省部级的给予配套6000元;其他级别的给予配套4000元。

第十一条对横向科研项目,按项目拨入经费余额的10%给予配套。

第四章  配套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所有符合配套条件的科研项目必须经科研处审核确认,然后按一定周期向财务处提供配套经费拨款通知单(对立项无资助项目的经费配套,一般于学院收到立项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项目的经费配套周期一般为每学期2次),财务处根据配套经费拨款通知单为每个项目建立独立的配套经费账户。配套经费由项目经费负责人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执行《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配套经费的支出须参照项目负责人提交并在财务处备案的原项目经费开支科目和比例。

第十四条对于立项但没有经费资助的纵向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配套经费额编制合理的项目经费预算,并提交到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学院配套的经费不纳入个人和所在单位科研工作业绩的量化计算中。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科研处与其他职能部门协商提出解决方案报院长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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