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处
校科协章程
 

吉林大学珠海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第一条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学校科协),是学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校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学校科协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十八大”以来党的系列方针政策,团结和动员全校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术道德规范,秉承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训。以服务科技创新为重点,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科教兴校、人才强校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学校,为学校建设高水平大学做贡献。

第三条学校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广东省高等学校科协组织通则(暂行)》,接受广东省及珠海市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学校科协积极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

第二章 

第五条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组织跨院系、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地方政府及民间学术团体的交流合作,积极拓宽国际学术交流渠道,引导科技工作者聚焦政府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难点热点问题,组织开展决策咨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组织师生参加各项科技普及活动,整合学生科协、科普志愿者等力量,深入社区、企业、农村、学校开展科普服务。

第七条举荐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科技工作者的专业科技水平和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学校的人才和智力优势,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向各级各类学术团体举荐优秀人才。

第八条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面向广大教师和学生,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弘扬高尚的学术道德,营造健康和谐的科研环境。

第九条指导学生科技实践活动。鼓励学生科协开展活动,支持和组织学生参加学术科技活动,营造崇尚科学、参与科学的良好氛围,提升学生科学素质,培养科技后备力量。

第十条做好挂靠学校的各级学会及校内学术组织的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协助、支持其开展学术、科技活动。
第十一条 关心科技工作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经常向党政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思想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培养良好的科学文化和学术氛围。
第十二条
开展符合学校科协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十三条 完成学校党委和行政及上级科协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第十四条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科协审核并批准,即可发展为会员。

(一)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职工;

(二)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2年以上者;

(三)热心和支持学校科协工作的行政管理干部;

(四)关心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校友、企业家、社会科技人员,亦可吸收为学校科协会员。

第十五条凡在学校工作的中国科协、广东省科协、珠海市科协或金湾区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均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十六条各院(系)、教学中心、研究所建立的科协组织和大学生科协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校科技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优先参加学校科协举办的各种活动和取得相关资料;

4.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学校科协帮助申诉和给予维护。

(二)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决议;

2.关心学校科协各项建设,积极完成科协交办的任务;

3.积极参加学校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4.向学校科协反映群众对科协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会员管理

1.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科协委员会确认,即可退会。

2.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校规定、本章程,长期不履行义务、破坏或损害科协名誉的会员,经学校科协委员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3.会员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单位,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4.会员离休、退休后,经本人申请,可以保留会籍,并享受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学校科协实行民主集中制。学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经它选举产生的学校科协委员会是学校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学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由学校科协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学校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学校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四)选举学校科协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科协委员会负责领导学校科协工作,其职能是:

(一)执行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学校科协主席、副主席,变更和增补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科协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总结;

(四)组织学校科技人员开展各种活动;

(五)筹备组织召开下届学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学校科协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委员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应由学校领导或知名专家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学校科协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挂靠在学校科研处,负责具体科协日常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经费来源

(一)学校划拨专项活动经费;

(二)举办各种科技活动收入;

(三)社会或个人捐赠、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学校科协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 珠海科技学院 地址:广东珠海·金湾草堂 邮政编码:519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