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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文艺评论家协会章程
 

珠海市文艺评论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珠海市文艺评论家协会(简称珠海市评协),英文名称为Zhuhai Literary and Art Critics Association,缩写为ZHLACA。

第二条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珠海市文艺评论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评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评论家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属于非营利性人民团体。

第三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珠海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珠海市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会是珠海市文联的团体会员。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珠海市。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图书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把握时代进步脉搏,体悟群众冷暖诉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通过文艺评论,努力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创作出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实现文艺工作艺术价值和时代价值的统一。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鼓励和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和文学艺术学养,发扬学术民主和艺术民主,恪守良好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

(二)积极履行联络、协调、服务基本职能,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团结凝聚广大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投身文艺评论事业。

(三)在中共珠海市委宣传部和珠海市文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成党和政府交托的任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我市文艺评论界的情况。

(四)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珠海市文艺评论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五)提倡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文艺评论观;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鼓励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的多样化;努力提高文艺评论作品的思想性与艺术性,促进文艺评论以及文艺理论工作的创新与提高。

(六)举办文艺作品观摩和交流座谈及学术研讨等活动,促进文艺创作的发展与繁荣。

(七)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广东省特别是珠海市各艺术门类的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珠海市文艺界优良传统。

(八)开展文艺评论活动,组织会员参加文艺评论的普及工作,关心、参与各种文艺活动,为提高国民文艺素质与鉴赏水平而努力。

(九)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在珠海市各类文艺活动中有显著成就和突出贡献的文艺评论家,予以宣传和表彰。

(十)举办相关培训班、学习班,发现和培养文艺评论的新生力量,培育和发展壮大珠海市文艺评论家队伍。

(十一)编辑出版有关文艺评论的研究资料。

(十二)开展市外文艺评论交流,加强与市外各相关团体和机构的合作及与省内外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家组织的联系,促进珠海市文艺评论事业的全面发展。

(十三)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发展文艺评论事业,兴办有利于珠海市文艺评论事业发展的服务机构,探索与发展行业协会功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本会的会员为珠海市从事文艺工作的个人和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珠海市从事文艺评论、理论研究、编辑、教学、翻译、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影响的文艺评论工作者;

(四)团体会员须是登记注册地在珠海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所在县(市、区)文联或文艺家协会、研究机构及高等院校的推荐;

(三)经本会主席团会议或授权驻会工作机构审核批准,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四)本会会员申请加入广东省文艺评论家协会,符合条件者,本会予以推荐。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的正当、合法权利应受协会保护。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60岁以上可免交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支持所在地区、部门的文艺理论研究与评论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 主席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 副主席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元;

()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0元;

()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元;

()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 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珠海市文联审查并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挂靠在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具体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曾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珠海市文联审查并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召开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贯彻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拟定本会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五)落实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监督、实施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制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方案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提出并审议本会投资经营活动计划与方案;

(九)在理事会领导下组织筹备本会换届工作;

(十)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提议会员的处分和对会员的除名;

(十一)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济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政府、社会的资助和奖励;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和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珠海市文联)批准并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市文联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市文联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会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市文联审查确认。

第四十一条  本会应当自清算报告经市文联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6年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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