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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评审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人: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6-03-29   浏览次数: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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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珠海市政产学研资合作水平,满足“三高一特”产业发展需求, 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全面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2103)以及《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认定工作的目的是推进高等学校同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的深度合作,促进资源共享;突破自主创新的机制体制障碍,促进各创新主体的协同合作;加快创新力量与资源整合与重组,促进政产学研资的紧密结合。

第三条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评审周期为每3年一轮,每轮由珠海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确定当年市协同创新中心的名额。总体规划逐步建设10个协同创新中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请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应体现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评审对象为在市教育局备案成立协同创新中心的单位,申报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的单位至少健康运行一年以上;

(二)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应有二个以上(包括二个)法人单位参与组建;

(三)申报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的单位,应以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提升为核心任务,申报单位应从面向科学前沿、文化传承创新、解决行业产业重大问题以及满足区域发展重大需求等四类协同创新方向入手;

(四)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应立足珠海,符合珠海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国际合作。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组织程序

第五条“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申请程序:

(一)市教育局统一公布名额设置及参评条件,接受申请;

(二)各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申报,并统一将申报资料递交至市教育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三十天,自公告启动“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计划”起开始计算。

申报材料包括: 《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申报书》(附件2),以及《申报书》中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文字申请材料一式十份,用A4复印纸复印(或打印),左侧装订,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

所有材料必须如实填写,申报高校必须严格审核,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专家现场考察时,将抽查核对有关的报告、数据资料及证书的原件,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其参评资格;

(三)市教育局接受各高校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具有参评资格的协同创新中心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四)市教育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开展有关评审工作;

(五)第一轮评审为材料评审。评委会对各参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填写《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材料评审表》(附件3),并统计各参评单位成绩(评委会专家给定成绩的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根据材料评审成绩排名,评委会全体委员充分讨论,以投票方式确定若干入围现场考察的名单;

(六)第二轮评审为现场考评。评委会全体对通过材料评审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现场考评,主要工作包括听取协同创新中心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报告、进行答辩、核实科研成果等;评委会在听取工作报告及现场答辩后,根据《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现场考评表》(附件4)进行评分,并统计各参评单位成绩(评委会专家给定成绩的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

(七)汇总现场考察、材料评审成绩,经评委会全体讨论会投票(附件7)确定拟立项的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名单。若投票结果存在重票情况,则对重票者再次进行单独投票。

最终评审采取全体委员评审,不少于五分之四的成员出席评审所作决议方为有效;

(八)评委会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局正式报告评审结果;市教育局在收到评审结果后,将拟立项的市协同创新中心名单在珠海市教育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

(九)公示期结束后并且无异议,市教育局将评审结果上报珠海市人民政府;

(十)珠海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名单后,市教育局与获评的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签订协议,对获评单位进行挂牌,划拨资助经费。

第六条公示期间如有对公示内容实名提出异议的,由市教育局组织调查并形成意见。

第七条若协同创新中心及其依托单位在申报时存在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的行为的,取消其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资格;同时,其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市协同创新中心,相关责任人五年内不得申请珠海市相关课题。

第八条评委会的组成及工作规程:

(一)评委会由市教育局聘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1人,任期三年,如有成员出缺,由市教育局增补委员;;

(二)评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市协同创新中心的评审工作;组织对市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评价工作;

(三)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组织评审,具体评审工作参见《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附件1)。

第四章 待遇与职责

第九条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享有以下待遇:

珠海市根据评审等级,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人民币作为资助。

第十条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珠海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围绕珠海市的重大科技需求,面向行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学科前沿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构建体现协同创新特点的平台与模式,建立适应协同创新要求的机制与体制,显著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创新服务能力;

(二)坚持“符合需求、高度聚集、开放共享、运行高效”的原则,以高等学校为实施主体,广泛联合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有效集聚优势资源,有效开展协同创新,建成面向行业、服务需求、特色鲜明、优势互补、形式多样的协同创新模式;

(三)围绕协同创新,建立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的要素聚集机制;合同约束、利益共享的协同管理机制;面向中心、打通使用的资源配置机制;师资共享、协同培养的人才培养机制;优劳优酬、注重绩效的人才和科研评价机制。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充分释放人才、学科、科研等方面的活力;

(四)发挥珠海市高校学科、人才、资源的优势,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承担一批重大科技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成为具有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高水平人才持续涌现的培养基地和学科建设上水平的主要阵地。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申报负责人即为协同创新中心主任。主任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中心的管理与运行,落实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实施协同创新中心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二)负责聘任副主任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等相关工作人员;

(三)负责筹集和使用中心建设、运行经费;

(四)负责向评委会和市教育局汇报协同创新中心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期间,须保证中心负责人及内部人员的相对稳定。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如需变更,须经市教育局审批。

第十三条市协同创新中心每年一次向珠海市教育局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市协同创新中心在培育建设的第二年应向珠海市教育局提交《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中期考核报告书》(附件5),接受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市协同创新中心在培育建设的第三年末,由市教育局组织评委会进行考核验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成果效益较差的单位,将取消其协同创新中心资格。

第十六条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如存在违法违纪、学术不端行为,市教育局将终止协议,取消其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资格,并视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经费。

第十七条珠海市教育局对珠海市协同创新中心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采取动态管理,对未按约履行义务的,市教育局将视情况追回部分经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津贴管理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一)市财政专项经费统一拨付给中心牵头单位,参与单位的有关开支须到牵头单位核销。牵头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将专项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牵头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必须按批准的预算进行,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格按照预算下达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调整预算,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和配合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四)严格专项资金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损毁、效益低下的,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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