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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6-09-08   浏览次数: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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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基地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现将《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基地管里暂行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基地管里暂行办法(修订版)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201312月31日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配置、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科技资源的综合利用,建设和完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学科建设和科学技术储备,培养、稳定和吸引优秀科技人才以形成学术团队,巩固学院特色和优势,并加快改善科研条件,实现资源共享,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公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科研基地是学院学科创新、科技创新和教育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学科建设的实际载体,是学院组织高水平的科学研究的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省、市级实验室、研究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院内外产学研合作基地,以及经学院批准设立的院级(不直接归系级单位管辖的)实验室、研究中心及研究所。

对于市级以上科研基地,学院还将依据相关基地主管部门发布的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设置与建设

第四条 学院科研基地的设置,必须依托相关学科,有利于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能参与竞争国家和地方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项目,形成能代表学院科研水平、体现学院特色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五条 系、部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向学院科研处提交成立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所)的申请报告,学院科研处汇总后报院务会审批,由学院行文公布。

第六条 省、市级公共实验室原则上应以院级科研基地为基础,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科研基地所在单位与科研处组织申报。

第七条 学院将科研基地建设列入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各科研基地使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应纳入科研基地运行和管理。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学院科研基地实行“整合资源,开发共享,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的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对院内外开放,以提高其资源利用率。鼓励隶属不同行政管理单位的关联密切的学科共享、共建科研基地,以科研基地为平台联合申报各类、各级科研项目。

第九条 经省、市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市级公共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按省、市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同时接受学院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科研基地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存档。

第十一条 以学科建设为载体,以提高科研实力、提高科研成果产出数量和质量为目标和动力,关注学科前沿动态,跟踪学科领域新技术、新进展及学科中长期发展趋势;关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注重发挥集体攻关优势;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研究。

第四章  科研基地负责人职责

第十二条全面负责科研基地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规范化的人员管理、资源分配、人才流动及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地方经济社会需求及自身条件制定学科体系及学科建设规划,凝练、建设有特色的、稳定的学科研究方向,并据此配置学科力量,开展相关方向科研活动。

第十四条制定年度、中期及长期科研基地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根据科研基地建设规划及学科方向设置,设置科研基地专职研究人员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根据阶段性研究课题需要,设置兼职研究人员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组织和管理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运行、结题及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扩大学院和研究机构的学术影响、社会影响。

第十九条确定考核评估体系,对专职、兼职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定期向学院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工作总结。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科研基地应于学年第一学期末提交该学期所在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此外还应根据基地的学科建设规划周期,在规划期末向学院提交工作报告,全面总结建设周期内基地的学科建设情况。学院将根据工作报告及科研基地制定的学科建设规划对科研基地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科研基地将加大建设和扶持力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将暂停建设,找出原因并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院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科研处提出解决方案报院长批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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