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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6-09-08   浏览次数: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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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现将《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2013年12月31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科研经费,依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市有关财经制度及科研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院在职人员承担的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与国内外其它单位人员合作的项目、在我院兼职人员依托我院承担的项目、院外相关单位以我院名义承担且项目经费进入学院银行账户的科研项目等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或委托开发经费、工程款等(以下通称科研经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研经费必须划入学院指定账户统一管理,每个项目独立设帐,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违规转移、截留、挤占和挪用科研经费,否则,一经查出,学院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学院有关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计划管理。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依据合同进度,制定详细可行的使用计划,经科研处批准后,财务处按计划拨款,否则不予拨款。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法、依规执行合同,按计划使用科研经费。

第五条项目经费负责人默认为项目负责人;特殊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以指定项目经费负责人,但须报科研处和财务处批准并备案。

第六条科研经费实行责任制,科研项目运行及管理各方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履行各自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对每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等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还应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项目立项书或合同书的约定使用经费,负责按项目预算对项目支出比例、绩效进行监控;科研处负责项目和合同审核及管理,并配合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和指导工作;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项目涉税事务处理,与科研处协同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审查项目负责人编制的项目决算,对项目经费开支实行总额控制,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书约定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此外,财务处还应根据项目负责人要求,按财务查询程序,及时提供项目支出明细。

第七条学院对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差异化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并兼顾科研经费管理中的特殊性,纵向科研项目界定为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且无须开具税务发票的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界定为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且须开具税务发票的项目,以及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项目。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八条相关各方应加强对项目预算编制和审核的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九条科研处及财务处负责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科研管理的有关政策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提供全过程的政策业务咨询服务。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项目申报书的经费预算时,应主动征求科研处、财务处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对于政府科研管理部门向学院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提供的配套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参考原项目经费预算的支出科目和比例编制配套经费预算,提交到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填报《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后备案。相关各方须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经过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财务监督管理的文件依据,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开支科目和开支比例规范地使用项目经费,按照项目预算序时进度执行项目预算支出。财务处依据备案的项目经费预算信息在预算额度内履行财务手续。

第十二条由于项目内容变动,确需调整预算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属于国家拨款的科研项目涉及项目预算总额及外协费转拨调整的,经科研处及财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后上报立项主管部门审批;对学院有预算调整审批权的项目,由科研处及财务处共同审批并报主管院长审核后执行。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招待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并用于项目其它方面支出。

第三章  经费拨款管理

第十三条各类项目的科研经费拨入学院指定账户后,由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填写并打印三份项目经费预算表,签字并加盖所在中层单位公章后,到科研处开具科研项目经费拨款通知单。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凭项目经费预算表及项目经费拨款通知单到财务处开户建账,并领取财务处制作的科研经费使用卡。首次领取经费使用卡的项目负责人应将本人财务印鉴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到款后,项目负责人须带项目合同等相关材料到财务处开具收据或税务发票。财务处对纵向科研经费到款一般开具吉林大学珠海学院资金往来结算收据;对横向科研经费开具普通税务发票;如项目委托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项目负责人须向财务处提出申请并按财务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然后由财务处代为办理后续手续;发票税款直接由项目经费列支。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预借税务发票的,项目负责人需到财务处咨询发票税款的准确数额,然后到科研处填写《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预借科研项目财务票据申请表》及财务借款单,最后到财务处办理发票预借手续并取得发票。发票税款从科研处科研管理经费中预支,待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处从中一次性扣除并充回到科研处相应经费账户。

项目负责人须切实履行催款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委托)、技术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合同的横向科研项目,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免税。具体的免税条件、对技术合同书形式及内容的要求、免税申请程序、办理免税需提交的材料及办理免税的流程,参见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八条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不允许提取管理费的纵向科研项目,学院不计提管理费;对其他科研项目,学院按一定比例对项目拨入经费余额提取管理费。

项目拨入经费余额是指项目拨入经费中扣除因与其它企事业单位合作或协作而按协议转拨出院外的经费,以及用于购置合同书中约定为项目委托方代购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经费后剩余的经费。

对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拨入经费余额的5%计提管理费(相关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横向科研项目,按项目拨入经费余额的10%计提管理费。

对于院外相关单位以我院名义承担、项目经费进入学院银行账户的科研项目,学院不计提管理费。

科研管理费用于学院开展项目遴选、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结题验收及绩效考评等组织和运行工作。

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管理费用足额列入。

第十九条对于国家各级科研管理部门为学院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提供的配套经费,学院不计提管理费。

第二十条学院对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采取给予经费配套的方式进行支持和奖励,配套经费数额及经费管理办法详见《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组成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费支出,应与项目研究内容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或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二条除有关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合理的、典型的开支科目如下:

(一)设备购置使用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购置、使用、运输、安装、试制设备等发生的费用,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产生的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所产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在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活动中产生的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在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研装置等运行时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野外交通费等。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成果鉴定、协调项目运行等活动所产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此项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及院内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国家和地方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的劳务费科目控制劳务费的支出额度。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项目管理的项目组成员。

(十一)间接费,指学院在组织运行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上述经费支出科目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等的消耗费用,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等。纵向项目申报时管理费与间接费原则上不重复列支,横向项目申报时应在经费预算中列支合理的间接费用。

(十二)原则上应避免设置“其它”开支科目。

第二十三条超出合同和上述开支范围使用经费,如确因项目必须,要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及学院批准后,财务处方可支付经费。否则,财务处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四条广东省科技厅2006年发布的《科技项目经费相关会计核算和会计法规汇编》规定,科技项目被正式批准立项之前所发生的与项目相关的费用属于项目预研费用,应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其中的风险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对于成功立项的科研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预研费用可从项目批复立项经费中予以适当弥补:

预研支出项目发生日期在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溯一年之内;

符合项目经费预算开支科目及比例;

可支出的项目预研经费总额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五条正常使用范围内按计划合理开支的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超出使用范围和合同约定使用的,确因项目研究需要,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所在中层单位负责人审核,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审定,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特殊情况,由学院院务会议研究批准。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作为经费借款人或支出人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领导负责审批。

第二十七条科研经费必须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的进度要求,按经费使用计划使用,不得超预算、超计划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八条如项目运行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经费预算无法完成项目任务时,对于纵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项目主管部门增加预算。获批准后,可按新的预算计划执行。对于横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委托方协商增加经费,签订增加经费合同。合同生效、经费到账后,更新经费预算,并提交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备案,然后方可按新经费预算计划执行。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要严格按合同和经费使用计划支付其中的设备款,不得提前和超计划支付设备款,严防款付货不到导致出现呆账、坏账的现象。

第三十条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有偿使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具备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项目组方可使用,并由项目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如项目组不能偿还时,由担保方偿还。

第五章  经费外拨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的约定向项目的协作单位转拨科研经费。合同预算无约定转拨经费的,必须经立项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二条项目转拨经费支付必须由科研处与财务处共同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六章  经费决算结账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于准备验收或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验收结题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第三十四条学院有关主管部门,须依照各自的职责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对项目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发现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不按计划执行的,必须及时纠正。触犯法律的,依法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纵向科研项目验收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指导下,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和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如实编制经费决算,并对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项目负责人要在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后6个月内及时到科研处及财务处办理结题结账手续。未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的项目,学院将一律予以清理结账。

第三十七条对于纵向科研项目,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结题的,其结余经费按规定不被项目主管部门收回的,可列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账户。项目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项目负责人后续正当的科研活动支出,如项目预研、项目申报等。对于横向科研项目,可按合同规定处理结余经费。但项目负责人必须制订结余经费处置方案,报学院科研处和财务处批准。

第三十八条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其所属权、使用权和经营权遵从项目及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无明确规定的归学院;资产的处置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使用权及经营权一般从合同约定(如在合同书中约定为项目委托方代购的固定资产,以及在合同书中约定作为项目成果形式或验收结题实物移交给项目委托方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使用权及经营权归项目委托方);合同没有约定的,一律归学院,具体处置办法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如果在合同执行中出现经济纠纷,项目负责人自动成为学院处理纠纷的责任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以上条款不针对学院院内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四十二条财务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科研处与其他职能部门协商提出解决方案报院长批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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